顯示頁面舊版反向連結回到頁頂 本頁是唯讀的,您可以看到原始碼,但不能更動它。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,請詢問管理員。 **3.75** 凡服下湯,得利便止,不必盡劑。此以前是汗、吐、下三法之大要也,若能於此例之外,更神而明之,斯道其庶幾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