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頁面舊版反向連結回到頁頂 本頁是唯讀的,您可以看到原始碼,但不能更動它。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,請詢問管理員。 **11.53** 傷寒,始發熱六日、厥反九日而利。凡厥利者,當不能食,今反能食者,恐為除中。食以素餅,不發熱者,知胃氣尚在,必愈。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,後日脈之,其熱續在者,期之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,本發熱六日、厥反九日,復發熱三日,並前六日,亦為九日,與厥相應,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後三日脈之,而脈數,其熱不罷者,此為熱氣有餘,必發癰膿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