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頁面舊版反向連結回到頁頂 本頁是唯讀的,您可以看到原始碼,但不能更動它。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,請詢問管理員。 **11.57** 傷寒病,厥五日、熱亦五日,設六日當復厥,不厥者自愈。厥終不過五日,以熱五日,知自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