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頁面舊版反向連結回到頁頂 本頁是唯讀的,您可以看到原始碼,但不能更動它。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,請詢問管理員。 **6.8** 太陽病,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以行其經盡故也;若欲作再經者,針足陽明,使經不傳則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