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頁面舊版反向連結回到頁頂 本頁是唯讀的,您可以看到原始碼,但不能更動它。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,請詢問管理員。 **9.81** 病人無表裏證,發熱七八日,雖脈浮數者,可下之;假令已下,脈數不解,合熱則消穀善飢,至六七日不大便者,有瘀血也,宜抵當湯;若脈數不解,而下利不止,必協熱便膿血也。(方見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