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原始碼舊版反向連結回到頁頂 Send via e-MailPrintPermalink × **這是本文件的舊版!** 13.8 百合病,見於陰者,以陽法救之;見於陽者,以陰法救之。見陽攻陰,復發其汗,此為逆;見陰攻陽,乃復下之,此亦為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