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原始碼舊版反向連結回到頁頂 Send via e-MailPrintPermalink × **這是本文件的舊版!** 6.8 太陽病,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以行其經盡故也;若欲作再經者,針足陽明,使經不傳則愈。